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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hdcy 笔名:水木风华 地区: 中国-哈尔滨 行业: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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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作者置顶)
我们
时而高级宾馆
时而乡村没电
我们
时而慷慨激昂
时而泪流满面
我们
站在时代前沿
捕捉动人瞬间
我们
独自翻检历史
期待正义闪现
我们
美景无暇欣赏
现场战场常见
我们
二十四时在线
每时每刻命悬
我们
正视苦难艰险
直面邪恶谣言
我们
身体可被侵蚀
信念从未改变
我们
坚守真理心间
永立家国船舷
...
(整理电脑中的文件时发现的,不知何时写的)
无聊的奥运媒体 弱智的奥运记者
(作者置顶)
奥运会只是一个国际级别的有多数国家参加的体育比赛,而我国却将其看做是经济腾飞,中华振兴的关键时刻,都憋着一股气,真实可笑至极,从来没有数据显示奥运会的承办国都能在奥运会中获得经济发展。中国经济刚刚平稳发展了几十年,已经显示出极大的经济活力,这几十年的发展显示中国经济的增长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是自食其力的结果,而现在媒体却大肆宣扬奥运的经济效益,好像中国人将未来经济发展的宝押在了奥运上,赋予奥运经济魔力,给奥运笼罩了一层政治色彩和经济色彩。
奥运会需要的只是场地,人口消费,只是建筑问题和吃住问题等等。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大家都办了,北京也来办一下,中国也来参加参加,对于奥运的骨朵热情只显示出了我们民族的严重的自卑心里和崇洋媚外的姿态。
媒体的极大热情或许有其自身的目的,一是转移群众视线,而是营造奥运经济氛围,好为版面,时段拉些广告,而媒体却将奥运与政治联系起来,意淫起来,真实无知至极。奥运过程中除了运动员的比赛过程中相对有点公平外,其他的都没公平可言,从门票,纪念币,纪念钞到出席的各国首脑,都拿奥运当作捞钱工具,政治手段,充满狡诈之能。
2. 奥运进行中,丧失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专业的记者不会犯低级的错误,而在奥运中这个错误却常常出现,并且不可原谅。从bob拍摄的开幕式中部分片段不是现场发生的而是事先录制的,到BOB的超乎想象的拍摄角度,的不可思议的拍摄风格,真实很难让人找到出彩的地方。
专业的记者不会一个人的情感来评判新闻事实,这是新闻专业主义的体现。在奥运中,央视记者冬日娜对刘翔退赛的如泣如诉的血泪陈述,深情并茂的煽情场面,让人很是怀疑她的专业精神,的确,她的感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我们需要的是新闻事实,不是她的情感宣泄,因为她的情感不是不可以控制的。
作为电视媒体的央视,不知道什么是东道主,在对国外和国内运动员的介绍和选择上存在严重失衡的现象。以前,在别的国家举办奥运会,我们作为参赛国,让国内的观众主要关注中国队的赛况,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今天在背景举办了奥运会,这个方法不行了!
为什么我们那么欢迎北京奥运,是因为我们将在家门口举办,是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外国运动员的比赛状况了,我们可以看到国外的体育状况。说实话,我们那么热情欢迎北京奥运,不是因为我们的国家队!因为,国家队在任何地方比赛,我们都是可以通过视频看到,而我们看不到的是国外的运动员的状况。
作为东道主的中国的最大的电视台,它担任的不仅仅是中国国家队的比赛转播,而是应该公平的展现其他国家运动员的情况,因为奥运还是一种交流的平台,如果我们天天盯着国家队,看不到别人的情况,那不就是中国的奥运会吗,这有什么意思呢?有必要看吗?我想不过多的展现别人的精彩,也许是因为不熟悉、不了解、语言不通所致。
3,中国媒体的变态和另类的一面
奥运倒计时的最后几天,各地的媒体上都出现了奥运女志愿者训练的场景,各色苗条的女孩,美丽的出现在版面上,不知道媒体哪里来了这么多的热情,拍这些美丽女子,因为此前在场馆建设中的工人们却没有受到过这么多的关注,但是正式这些工人们让与会人员有地方跳舞和比赛。可见小报擅长的黄色新闻性质的报道手法也在全国蔓延。
还是色,在比赛进行中,除了运动员外,最常见的就是靓丽的女孩,无论是拉拉队的还是观众席上的,媒体在选择时都是选择女性为主体,不知是女性的光荣还是耻辱!
最可笑的是奥运产生了一系列的“造星运动”,体现中国媒体的变态和另类的一面。在开幕式上唱歌的小女孩被许多的闪光灯所笼罩,并出现在报纸上,一时间成为了名人,但是她的合理隐私却没有,她的童年从此消失了。媒体对于未成年人的过度的曝光,是否无意中给她造成了伤害?
还有无聊的是南方周末的记者,作为中国少数几个有独立意识的媒体,它一向被称颂,但是它却在奥运的采访过程中关注些广告类的东西,写了一片关于《花花公子》是否在在中国公开发行的文章,文中被采访的对象都要求记者不要再关注这个《花花公子》的新闻的,但是南方周末还是密切关注,无形中或者有意为其做起了免费的广告,成人杂志与奥运比赛有什么重大关联,我看不出来,不知道这位记者是怎么想的。
生命不能承受爱情之重
(作者置顶)
没有富裕的家境
没有上流的背景
文化的相隔是如此的沉重
我不知道明天从哪里开始
为你的幸福而必备的车、房在哪里
我不潇洒,不时尚,更不前卫
我不卑尊,不屈膝,更不逢迎
我固守着近乎愚蠢的单纯
没有活跃的外交
不知道能否和你热情开放的性格相融合
没有千金的阔绰
不知道能否和你名品满身的消费相适应
没有显赫的地位
不知道能否与你名门出身的背景相兼容
没有这一切的物质丰富和精神荣耀
不知道你坚持的是什么
你的坚持让我更加心慌
让我更加“善于忘记”你的存在
或许没有经历过的不敢想象这样的痛苦
艰苦的童年,淳朴的回忆,
让我相信善良,对苦有别样的体会
虽然现状早已改变,生活不用操心
但是我知道这一切不是我的,不属于我
我从来不敢想“享受”
我必须不断奋斗,无产是我的动力
我不自卑,但是在你面前我却自卑了
高低悬殊的背景让我却步,犹如鸿沟
我能够跨越的是财富上的障碍
我不能越过的是“精神传统”的界限
不同的环境成就了不同的生活方式、理念与追求
我怀疑我们之间会不会产生文化的鸿沟
我相信爱情可以改变一切
却也不得不承认爱情基于现实
我美丽的女孩
你,可知道
我要承受这爱情之重
或许,
现在的你也和我一样
也在承受着这爱情之重
-----谨献给那些有相似经历的或者正这样想的人
(我假设了这样的一种情感:处于阶层中上流的女孩与中下流男孩的爱情,很多时候这样的事情就在我们身边发生或者在我们的心中发生,这样的美丽而又哀愁的事情是很多从小看爱情小说的人的愿景却又是不知所措的事情,难免复杂,本文删繁就简,个中滋味,只有过来人慢慢品味,最后--请相信爱情!)
新思想天花乱坠,媒体到底为了谁?
(作者置顶)
Acer(宏碁)电脑质量太差,建议大家都别买了宏碁了
(作者置顶)
我的本子是宏碁(acer)TM3274
07年1月在家买的,刚买来新机器,一开机就有“吱吱”响声,问专卖,说是硬盘都这样,无语
然后来到哈尔滨,
07年6月(请注意半年不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副90号工大科技大厦118厅的特约服务站电脑清灰,服务费100元,没有正式发票,连维修单都没有写。(这是在保修期内的)
08年5月,风扇巨响,散热极差,搞的我战战兢兢地使用。
宏碁说国际一年保修,国内三年保修。感慨是不知道就轻信了,直到第一次清理灰尘时,才发现我买了宏碁就是等于掉到了他们的陷阱中,因为全国只有7个维修中心,电脑坏了只能送那里修,其他的都是特约服务站,收费没个谱,比如我第一次清灰就被宰了,没有办法,因为不能自己动手啊,不然就不能保修了。可是这个点的维修水平实在不怎么样。 此外,在宏基的网站中,如你要找到好的说是比较全的驱动时,只能到欧洲的网站找,宏碁中国的网站更新极慢,种类不全,反应冷淡。不知道一个台湾的企业为什么一心只为欧洲服务,中国大陆好像只是他攫取利益的地方。悲哀! 所以我建议大家最好不要买宏碁的产品了,不说别的,你用了就知道了。挥着你看看它的中国和欧洲的网站就知道了。
附:以下是百度知道中一位用户对宏碁(acer)的感受(可惜我看得晚了)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070566.html?fr=qrl
提问:宏基笔记本的质量如何?售后服务如何?
回答者:yaocn21 - 见习魔法师 三级 4-15 19:17
谈谈本人对宏基客观评价!
1:维修点:兄弟如果你不是下面几个地方的人你买宏基最好三思。
上海维修中心(新)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3层
电话: 021-51179898
传真: 021-51189488
邮编: 200001
北京维修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5层2509室
电话: 010-51555566
传真: 010-51588966
邮编: 100086
成都维修中心
地址: 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 天歌大厦718室
电话: 028-85436231
传真: 028-85440424
邮编: 610041
广州维修中心
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 高盛大厦21楼C座
电话: 020-38791033
传真: 020-38791109
邮编: 510620
沈阳维修中心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辽宁物产科贸大厦1205室
电话: 024-23960066
传真: 024-23960909
邮编: 110004
武汉维修中心
地址: 武汉市中南路7号 中广大厦B2801—B2806
电话: 027-87322877
传真: 027-87322805
邮编: 430071
西安维修中心
地址: 西安市和平路99号金鑫国际710室
电话: 029-87206211
传真: 029-87206390
邮编: 710001
为什么?这是宏基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五个维修点其他的地方只是服务点。什么意思。你要是不在上面五个地方的话要是你的笔记本坏了想维修得送到上面几个地方去。想想要是你在乌鲁木齐你就知道要多久!至少得等上一个星期。我是湖南的送到武汉去整整用了两星期。而且假如你在a地买了机器而你想在b地保修而 b地不是上面五个地方那你就倒霉咯,你至少得花上100元的运费给服务点的人给你送电脑去修,这种事情就acer 有。
2:服务:我见过服务最差的电脑服务,我是在深圳买的机器,我跑到湖南去维修我去了几次,只有一种感觉要是我比较有钱的话我会当场把笔记本给砸了。但我不能,因为我是学生没钱,我唯一能做的就是要我身边得人远离宏基。那里的服务态度nnnnnnnnnnnnnnnnnnnn差。我给你比较下其他品牌的服务。拿华硕:a两小时快修不成就给你太机器先用。b整机两年保修,c服务周到,服务态度nnnnnn好。我朋友用神州的都比我的服务好。同学笑我花钱买罪受!其他品牌比acer 都好!
3:电话宏基是唯一没有800电话的公司要是你有什么事情你就得自己掏钱咯!掏钱没关系只要办事效率高!但你错了没有800电话的公司会办事情效率会高吗?不可能假如他办事情效率高他就不怕用800电话因为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他不担心电话费,就是因为办事效率低才没有800电话这样才划得来。我就是因为询问保修的问题花了我近50元电话费。
4:质量,客观的讲质量不好不差但绝对性价比低!你用了就知道。不用的话最好不要用。
5:服务体系,这个非常重要你也许不知道宏基的服务点是谁你知道吗?代理商。代理商意味着什么?不是宏基。是惟利是图的而且没有品牌保障商人,在他们眼里从来没有acer只有钱。这就是为什么服务这么差的根本原因了!他们口里说的话只有“这是acer服务点”从来没有我是acer的观念。你说这样的服务会好吗?
6:关键,买笔记本的关键是什么-服务。也许你会认为神州不怎么样但他的服务好才是关键有什么问题拿来迅速给你解决。消费者放心啊!硬是真的是电脑问题帮你换机器。acer的服务你去见识见识就知道了!
7:建议,个人认为现在笔记本品牌排名,由于本人抵制日货所以没日系品牌,还有本人趋向于爱国情绪排名带有支持民族产业的看法,及性价因素:一等:联想,华硕 ibm,二等:dell hp apple benq,三等:三星 神州等个人认为。
8:民族,我买宏基开始看的是什么呢/华人的品牌,第一点我对了但第二点我错了,爱国也要理性,不要爱国就算国人卖你一堆垃圾你也啊!从爱国的角度看我觉得你最后才要考虑acer,华人好品牌多的是。我个人觉得我这一辈子应该不会再和acer打新交道了。
9:品牌也许你认为acer是个很好的品牌,是的的确是但有个前提不是在中国大陆,在国际上也许宏基比较有名,但在大陆的经营体系远远落后其他品牌。我是个商学院的学生我个人认为一个卖售后占较大比列产品的公司而售后出现极大问题是acer内部一个严重问题的反映!而且以现在acer的现状很难在短时间解决这个问题。
10:忌讳 买笔记本切忌追求高配置除非你要求高,赛阳足够内存256硬盘40-60 足够红外根本没用过显卡集成否没有很大影响这样下来你至少省3000元!
11:我谈的看法全是我对acer了解的全部真实事情。各位新电脑购买者三思后行啊!我不是对宏基有什么很大意见而是我几句肺腑之言!只是想各位 “远离acer,珍爱好心情”。想让世界多点笑容,让那些该走出市场的品牌走出去!我说的是个人真话!我可以给你我的e-mail: yaocn21@yahoo.com.cn
不是我对acer的意见而是说几句真话!希望看了的同胞三思而后行!
有感所谓十点关灯默哀
(作者置顶)
谨防地震过后,疾病传播,犯罪滋生,社会动荡
(作者置顶)
地震袭来,中国人民全力救援,部队官兵日夜奋战,一时间所有的关注点均在
搜寻与抢救生还者身上,举国上下,听到的最多的是死亡数据,看到的最多的是抢
救现场,感触最深的是地震无情人有情。
随着时间的消逝,根据以往经验,最有利的和最有希望的救援黄金72小时已经
过去,胡 主席已发出了“抗震救灾斗争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的号召。
我们不得不面对灾后重建的现实,但是由于地震的突然侵袭,许多人都还没有
做好任何准备就已经陷入灾难之中,面对亲人在瞬间相隔阴阳两界,面对青山绿水
变成人间地狱,他们的心灵受到重创,尤其是幼小的儿童和未成年的青少年。此时
此刻,面对亲人离去的事实,心灵的救助更能弥补他们心理的上的创伤。
对于受灾区而言,由于停水,停电,交通不畅,往常的卫生保障体系大多已无
法正常运转,此外随着救援的深入,愈来愈多的遗体被找到,当然还有一部分没有
被发现,如何处理这些遇难者的遗体已是一个难题,适逢初夏,气温升高,如果不
及时处理,必将引起一系列的卫生问题。
由于停水停电,许多自来水系统已无法正常运转,并且随着大规模的救援队伍
和采访队伍的进驻,日常的饮用水也会出现短缺,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也会出
现短缺,这对受灾地区的灾民的卫生健康存在着潜在威胁。
由于交通不畅,生产受限,物资短缺情况时有发生,一些社会上的不法商人趁
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救灾行动,这种情况以在部分地区
出现。
由于当前地震转移了善良的人们的注意力,并且亲人的离去给许多受灾群众巨
大的心理冲击和精神刺激,穷途末路,铤而走险的人大有人在,一些不法分子伺机
趁火打劫,社会治安案件不是发生,此种应灾难引发的犯罪不经在灾区也在其他省
份发生,更有甚者知法犯法打起了捐助善款的主义,对于这种趁火打劫的行为,在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不可不防。
灾难引起关注,这是情理之中,灾难引起同情,这是必然之势,面对灾难,我们
能做的最好的事情,不是跟风炒作,不是趁火打劫,不是人云亦云,而是坚守自己
岗位的,同时响应号召为灾区自愿的出钱出力,献上真正的爱心,而不是某些记
者一般,把采访当度假,把全国人民的关注力当作儿戏,把灾难发生之时当作自身
成名之日。
呼吁:请为在地震中遇难的死难者降半旗致哀
(作者置顶)
做真正的记者,不发尸体照片
(作者置顶)
希望中国红十字会公布援助地震受灾区善款使用情况
(作者置顶)
中国,请不要哭泣! (转载 + 编辑)
(作者置顶)





































半年不到竟造假两次 黑龙江媒体ps技术全国闻名
(作者置顶)

《大庆晚报》在18日的公开道歉声明中说:“本报摄影记者刘为强于2006年发表的《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一稿,在全国多家媒体转载,并获得中央电视台《影响2006》年度新闻图片铜奖。经查证核实,以及本人确认,为PS合成图片。本报特诚挚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以及发表相关新闻图片的媒体致歉,并为由此而造成的恶劣影响,向摄影界及广大读者和观众致歉。”
据悉,2006年3月18日,《大庆晚报》摄影记者刘为强奔赴可可西里,执行“《大庆晚报》可可西里保护藏羚羊行动”。《大庆晚报》在道歉声明中表示,刘为强在新闻图片的表现上违背了新闻记者的操守和职业道德,运用技术手段处理新闻图片,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刘为强在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照片确为后期合成。他表示,画面中羚羊照片、火车照片的确不是同一时刻拍摄,而仅是在同一地点拍摄,为了追求“更有感染力”的画面,才合成在一起的。
《大庆晚报》在声明中表示,为了吸取教训,维护媒体的公信力,报社目前作出三项决定:全面整顿新闻队伍,加强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刘为强退回在中央电视台获得的奖杯和证书;对摄影部副主任刘为强给予解聘处理,并取消所获荣誉称号。
“广场鸽”造假 摄影记者被解聘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昨天正式宣布华赛金奖照片《广场鸽注射禽流感疫苗》被取消获奖资格。
“广场鸽”照片被指造假
首届华赛(中国国际新闻摄影比赛)自然及环保新闻金奖照片《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因为图片中有两只极其相似的鸽子,被指有合成造假之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
(作者置顶)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 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
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
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五条
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於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於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加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後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乙)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第三款(甲)项的规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於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丙)为了本款之用,“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辞不应包括:
(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非属(乙)项所述者;
(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
(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
(4)属於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赠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於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
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十三条
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并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准予提出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当局或由合格当局特别指定的一人或数人的复审,并为此目的而请人作代表。
第十四条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
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於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 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刑决
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缘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十五条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
第十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
和平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於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
三、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保证缔婚双方在缔婚、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应为儿童规定必要的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一、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
二、每一儿童出生後就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
三、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
第二十五条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务。
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第二十七条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四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一、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本公约里以下简称“委员会”)。它应由十八名委员组成,执行下面所规定的任务。
二、委员应由本公约缔约国国民组成,他们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并且还应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是有用的。
第二十九条
一、委员会委员由具有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资格的人的名单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这些人由本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约每一缔约国至多得提名二人,这些人应为提名国的国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条
一、第一次选举至迟应於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条进行补缺选举而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委员会每次选举前至少四个月书面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请它们在三个月内提出委员会委员的提名。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单,注明提名他们的缔约国,并应在每次选举前至少一个月将这个名单送交本公约各缔约国。
四、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在由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本公约缔约国家会议举行。在这个会议里,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应构成法定人数;凡获得最多票数以及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代表的绝对多数票的那些被提名人当选为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一、委员会不得有一个以上的委员同为一个国家的国民。
二、委员会的选举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匀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
一、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四年。他们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当选。然而,第一次选出的委员中有九名的任期在两年後即届满;这九人的姓名应由第三十条第四款所述会议的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完毕後立即抽签决定。
二、任期届满後的选举应按公约本部分的上述各条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一、如果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某一委员由於除暂时缺席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已停止执行其任务时,委员会主席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即宣布该委员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时,主席应立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宣布该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辞职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条
一、按照第三十三条宣布席位出缺时,如果被接替的委员的任期从宣布席位出缺时起不在六个月内届满者,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本公约各个缔约国,各缔约国可在两个月内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填补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来的被提名人名单,提交本公约各缔约国。然後按照公约本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被缺选举。
三、为填补按第三十三条宣布出缺的席位而当选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按同条规定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获得联合国大会的同意时,可以按照大会鉴於委员会责任的重要性而决定的条件从联合国经费中领取薪俸。
第三十六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便利,使能有效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委员会的首次会议。
二、首次会议以後,委员会应按其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开会。
三、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每个委员就职以前,应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郑重声明他将一秉良心公正无偏地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一、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职员,任期二年。他们可以连选连任。
二、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在这些规则中应当规定:
(甲)十二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
(乙)委员会的决定由出席委员的多数票作出。
第四十条
一、本公约各缔约国承担在(甲)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後的一年内及(乙)此後每逢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提出关於它们已经采取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於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的报告。
二、所有的报告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转交委员会审议。报告中应指出影响实现本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着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
三、联合国秘书长在同委员会磋商之後,可以把报告中属於专门机构职司范围的部分的副本转交有关的专门机构。
四、委员会应研究本公约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并应把它自己的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委员会也可以把这些意见同它从本公约各缔约国收到的报告的副本一起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五、本公约各缔约国得就按照本条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见,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国得按照本条规定,随时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按照本
条规定所作的通知,必须是由曾经声明其本身承认委员会有权的缔约国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审议。任何通知如果是关於尚未作出这种声明的缔约国的,委员会不 得加以接受。按照本条规定所接受的通知,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甲)如本公约某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公约的规定,它可以用书面通知提请该国注意此事项。收到通知的国家应在收到後三个月内
对发出通知的国家提供一项有关澄清此事项的书面解释或任何其他的书面声明,其中应可能地和恰当地引证在此事上已经采取的、或即将采取的、或现有适用的国内 办法和补救措施。
(乙)如果此事项在收受国接到第一次通知後六个月内尚未处理得使双方满意,两国中任何一国有权用通知委员会和对方的方式将此事项提交委员会。
(丙)委员会对於提交给它的事项,应只有在它认定在这一事项上已按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求助於和用尽了所有现有适用的国内补救措施之後,才加以处理。在补救措施的采取被无理拖延的情况下,此项通知则不适用。
(丁)委员会审议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通知时,应以秘密会议进行。
(戊)在服从分款(丙)的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上求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
(己)在提交委员会的任何事项上,委员会得要求分款(乙)内所述的有关缔约国提供任何有关情报。
(庚)在委员会审议此事项时,分款(乙)内所述的有关缔约国应有权派代表出席并提出口头和/或书面说明。
(辛)委员会应在收到按分款(乙)提出的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一项报告:
(1)如果案件在分款(戊)所规定的条件下获得解决,委员在其报告中应限於对事实经过作一简短陈述;案件有关双方提出的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的记录,也应附在报告上。在每一事项上,应将报告送交各有关缔约国。
二、本条的规定应於有十个本公约缔约国已经作出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声明时生效。各缔约国的这种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声明副
本转交其他缔约国。缔约国得随时通知秘书长撤回声明。此种撤回不得影响对曾经按照本条规定作出通知而要求处理的任何事项的审议;在秘书长收到缔约国撤回声 明的通知後,对该缔约国以後所作的通知,不得再予接受,除非该国另外作出了新的声明。
第四十二条
一、(甲)如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委员会处理的事项未能获得使各有关缔约国满意的解决,委员会得经各有关缔约国事先同意,指派一个专设和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委会”)。和委会应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的基础上求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
(乙)和委会由各有关缔约国接受的委员五人组成。如各有关缔约国於三个月内对和委员会组成的全部或一部分未能达成协议,未得协议和委员会委员应由委员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三分之二多数自其本身委员中选出。
二、和委会委员以其个人身分进行工作。委员不得为有关缔约国的国民,或为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未按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声明的缔约国的国民。
三、和委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及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四、和委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但亦得在和委会同联合国秘书长及各有关缔约国磋商後决定的其他方便地点举行。
五、按第三十六条设置的秘书处应亦为按本条指派的和委会服务。
六、委员会所收集整理的情报,应提供给和委会,和委会亦得请有关缔约国提供任何其他有关情报。
七、和委会於详尽审议此事项後,无论如何应於受理该事项後十二个月内,向委员会主席提出报告,转送各有关缔约国:
(甲)如果和委会未能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审议,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限於对其审议案件的情况作一简短的陈述;
(乙)如果案件不能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的基础上求得友好解决,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限於对事实经过和所获解决作一简短陈述;
(丙)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乙)规定的条件下获得解决,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说明对於各有关缔约国间争执事件的一切有关事实问题的结论,以及对於就该事件寻求友好解决的各种可能性的意见。此项报告中亦应载有各有关缔约国提出的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的记录;
(丁)和委会的报告如系按分款(丙)的规定提出,各有关缔约国应於收到报告後三个月内通知委员会主席是否接受和委员的报告的内容。
八、本条规定不影响委员会在第四十一条下所负的责任。
九、各有关缔约国应依照联合国秘书长所提概算,平均负担和委会委员的一切费用。
十、联合国秘书长应被授权於必要时在各有关缔约国依本条第九款偿还用款之前,支付和委员会委员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以及依第四十二条可能指派的专设和解委员会委员,应有权享受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内有关各款为因联合国公务出差的专家所规定的各种便利、特权与豁免。
第四十四条
有关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其适用不得妨碍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组织法及公约在人权方面所订的程序,或根据此等组织法及公约所订的程序,亦不得阻止本公约各缔约国依照彼此间现行的一般或特别国际协定,采用其他程序解决争端。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应经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关於它的工作的年度报告。
第五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联合国宪章和各专门机构组织法中确定联合国各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在本公约所涉及事项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它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的权利。
第六部分
第四十八条
一、本公约开放给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其专门机构的任何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任何当事国、和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本公约应开放给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加入。
四、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已经签字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第四十九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生效。
二、对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生效。
第五十条
本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五十一条
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得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出的修正案转知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请它
们通知秘书长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家会议以审议这个提案并对它进行表决。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家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的情况下,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此 会议。为会议上出席投票的多数缔约国家所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联合国大会批准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按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时,对已加接受的各缔约国有拘束力,其他缔约国仍受本公约的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五十二条
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同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国家:
(甲)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所作的签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约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档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之《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
(作者置顶)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之《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
(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经过五次讨论制订)
序言:新闻及出版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尊崇与宣示的所有自由权利的试金石;因此,和平的增进与维护,必须靠新闻及出版自由。
当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经常自动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忠于事实,以及在报道、说明和解释事实中追求真理时,这项自由将获得更好的保障。
因此,这一国际道德信条,对所有从事新闻及消息采访、传递、发行和评论的人,以及对从事文字、语言,或任何其他表达方法,描述当前事件的人而言,可作为职业行为的标准。
第一条:报业以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他们应当尽可能查证所有的消息内容,不应任何曲解事实,也不能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
第二条: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便利以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何种理由,均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
任意中伤、污蔑、诽谤和缺乏根据的指控,都是严重的职业罪恶;抄袭剽窃的行为亦然。
对公众忠实,是优良新闻事业的基础。任何消息发表之后,如果发现严重错误,应立刻自动更正。谣言和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指明,并作正当的处理。
第三条:惟有符合职业原则和尊严的任务,才能指派给报业及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新闻事业的经济与商业活动人员承担。
发表任何消息或评论的人,应对其所发表的内容负完全责任——除非在发表时已明白[1]否认这种责任。
个人的名誉应予以尊重,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消息与评论,可能损及个人名誉时,并非有助于公共利益,而仅仅是迎合公众好奇心理者,则不应该发表。如果对个人的名誉或道德人格提出指控时,应当给予答辩的机会。
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的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运用。
第四条:描述及评论另外一个国家事件的人,有责任获得有关这个国家的必需知识,确保自己作出正确公正的报道和评论。
震撼语言:中国最牛的十大流行语
(作者置顶)
②中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大使沙祖康在2006年8月17日接受记者采访谈到美国布什政府对中国增加军事预算表示担心时说:美国的军费占全世界军费总额的一半,中国的人口是美国的6倍或8倍,为什么要指责中国?“美国最好闭嘴并保持安静!”
③中国驻利比里亚大使林松添在接受匈牙利电视台Frei Dossier节目主持人、普利策新闻奖获得者Tamas Frei专访,谈到目前利比里亚局势很危险,美国大使、联利团最高长官等人都有贴身保镖、防弹车,你是否也有保镖时,转身指着身边的五星红旗说:“这就是我的保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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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中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大使沙祖康在谈到台湾问题时说:“对于中国,一寸领土比生命更有价值。”
⑤2006年12月,台湾地区无党派议员李敖大师在告别凤凰台《李敖有话说》时告诫国内外人士:“你相信所谓中华民国是一个国家,你就是笨蛋。”
⑥1982年9月,号称“铁娘子”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来到北京,与小平同志就香港主权进行谈判。小平同志斩钉截铁地说:如果到1997年还收不回香港,那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面对撒切尔夫人的威胁,小平同志还说了一句话:“中国人穷是穷一点,但打起仗来是不怕死的。”
⑦2006年3月14日10时,温家宝总理会见中外记者时,针对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记者提到在美国以及其它地方,大家对中国在因特网方面进行的内容审查都颇有微辞时说:我想先引用两句话,一句是萧伯纳说的,“自由意味着责任”,一句是你们美国的老报人斯特朗斯基说的,“要讲民主的话,不要关在屋子里只读亚里士多德,要多坐地铁和公共汽车”。
⑧2007年1月8日下午,国防科工委新闻发言人黄强在向记者通报中国已具备造航母的能力后说:“我国今后将适时亮相一些有威慑力的新型尖端武器,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和平。 ”
⑨2004年3月24日,沙祖康在联合国第60届人权会议上的一段精彩的大会发言。日内瓦一直是人权斗争的主战场,面对美国在大会上抛出的反华提案,沙祖康奋起反击,即兴用英文答辩:“我们想免费买点镜子送给你。”